Sunday, 31 May 2015

解读能源企业特许经营六大看点

文/陈新松(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办法》),业经国务院2015421日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于425日联合发布,并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特许经营办法》提出,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本文试图从能源企业视角对其六个重点条文作一解读。 

  一、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解读: 
  相比126号令规定的范围: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特许经营办法》显然扩大了特许经营在基础设施领域的适用,但相对于PPP法律文件中PPP模式的适用范围包括市政设施、公共交通、公共服务等领域,又显得范围较窄。 
  对于我们关心的能源行业,排在五大领域的第一名。能源行业投资大、建设周期长产出效益相对缓慢,急需社会资本的投入。在此之前,国家多次对能源行业进行开放,例如国家能源局于2015年1月12日出台的《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水电站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4年公布的首批80个PPP示范项目中即涵盖了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工程、油气管网及储气设施等能源类项目等。 
  这些政策都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此前准入门槛较高的能源领域,但效果并不显著。《特许经营办法》公布之后,我们也许能看到社会资本进入能源领域步伐的加快。 

  二、特许经营方式 

  第五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解读: 

    就特许经营的具体模式,《特许经营办法》第五条明确了BOT(ROT)、BOOT(ROOT)、BTO(RTO)等模式,以及兜底条款“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可以看出,BOT(ROT)和BOOT(ROOT)的区别是项目完成建设或改 扩建后,产权是否由特许经营者所有。在此前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中,通常不对这两种方式做严格区分,也很少在BOT项目中明确项目产权是否由特许经营者所 有,而是概括认为在BOT项目中由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的项目部分自然由特许经营者所有。此次对两个概念作出明确区分,可能是考虑到部分特许经营BOT项目 中的资产所有权由政府方持有较为妥当或是资产所有权由特许经营方持有存在障碍,可能有利于区分解决部分项目中实操问题,属于值得肯定的探索。但如要充分发 挥这两种方式各自的作用,还需分别明确各种方式适用的项目特点及操作区别。

对于第三种方式,应该属于BTO(RTO)的 模式,此种方式在实际操作中有所采用,但并未在PPP法律文件中明确提及,也属于一种特许经营/PPP运行方式的总结创新。此种方式的确可以解决一些 BOT项目中投资人资金回收期过长、以及权属责任和运营责任不好区分的问题,但由于办法并未对投资者在移交政府时政府支付资金的方式和期间作出规定,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即造成大量的BT项目出现,从而违背了特许经营/PPP模式重投资、也重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的原则。

http://www.cnenergy.org/dujia/201505/t20150528_4099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