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23 March 2014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依法出台的”

 本报讯 记者胡学萃报道:3月21日,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李鹰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答《中国能源报》记者问时表示,水利部联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 民银行于3月7日出台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按照《水土保持法》第32条规定出台的。当被问及此项收费被业界质疑 为与林业部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重复的问题是,李鹰表示,“因为涉及到别的部门,我不作评价。”

  《水土保持法》第32条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 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 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 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 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水利部此次出台的《办法》被指与林业部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农业部草原植被恢复费都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而且属于重复收费项目,“合法但不合理”。水电行业人士指出,三项收费的目的实际上都是水土保持和水土涵养,水电工程在此项内容上等于重复交了三次费。 
  据悉,关于此项收费的具体细节和收费标准,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还在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 

http://www.cnenergy.org/yw/201403/t20140321_2983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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